6月30日起施行!“开门杀”“搭便车”事故谁来赔?最新司法解释来了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开门杀最高人民法院5月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月日解释(二)》,共12条,起施从责任主体、行搭新司责任认定、便车赔偿计算、事故释程序规定等方面作出规定,赔最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法解
租车、开门杀借车发生交通事故
赔偿责任如何认定?月日
租赁、借用机动车等情形下,起施机动车的行搭新司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往往不是便车同一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事故释,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赔最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相应的赔偿责任”如何理解,存在争议。对此,《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被侵权人一并请求使用人与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责任的,由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明确,上述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此条规定既有利于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有利于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在出借、出租时对机动车安全性能、驾驶人情况等予以充分注意。
乘车人“开门杀”
如何保障受害人权益?
机动车在道路上因开车门致他人损害的“开门杀”事故时有发生。“开门杀”多是行为人的疏忽引发,但往往后果严重。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应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为加强对受害人保障,合理分配风险,《解释(二)》第二条正确界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在第一款明确,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明确,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使用人过错如何认定?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 “搭便车”等“好意同乘”行为,符合群众生活常情。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发生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经研究认为,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等认定,通常是对事故中各方行为人的行为比较后作出,并不当然等同于确定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的过错。
“好意同乘”情形下,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仍需结合全案事实作出认定。《解释(二)》第三条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上述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有利于充分发挥“好意同乘”制度价值,鼓励互助、托举善行。
来源:新华社
一审:国舒婷
二审:李瑞 张升亮
三审: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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